中国尚无专门银行保密法 客户信息受忽视
据了解,中国还没有专门的银行保密法,在客户信息保密或金融隐私权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结算办法》等中,显得系统性不足,对于哪类客户信息应受保护并无严格划分。
据了解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29 条第一、二项中,规定了“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0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2条规定,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银行结算办法》第11条规定,“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的存款保密,维护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微博]的监督项目以外,其他部门和地方委托监督的事项,各银行不予受理,不代理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哪些执法机关具有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方面的权限?2002年,央行[微博]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总结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具有查询、冻结或者扣划存款权力的机关,但不同机关的权限有所区别。2010年6月,人民银行[微博]、银监会、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涉案账户资金查询、冻结工作程序的通知》,对公安机关在办理违法犯罪案件时,查询、冻结涉案资金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公安部相关业务部门和省级公安部门可直接到涉案账户的开户行办理查询、冻结业务,对于省级以下公安机关查询的则需要通过银行总部或省级机构实施,具体程序有详细规定。
学术界普遍的共识是,笼统而散乱的规定难以应对银行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复杂情况,客户金融隐私的保护内容并没有清楚的界定,在客户隐私被侵犯后的法律救济手段不够全面,商业银行常常忽视对客户隐私的保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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