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致逾期还款 男子不良信用后被撤销
服刑致逾期还款 男子不良信用后被撤销
深圳罗湖法院认为原告无主观透支不还款恶意,银行应撤销其不良信用记录
服刑期间没有人身自由,自然就无法偿还信用卡的消费贷款,袁某因此被记录不良信用。昨日,记者获悉,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袁某无主观透支不还款恶意,银行应撤销其不良信用记录。
2011年6月份,袁某产生消费贷款合计5000余元,2011年7月6日原告因牵涉到曾经工作过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之中,一直被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直至2012年7月5日原告刑满释放。
由于原告自2011年7月6日至2012年7月5日期间人身自由被司法机关剥夺,所有随身物品都被司法机关扣押,而且也无法与外界正常联系。被告某银行深圳市分行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于2012年3月21日单方面从原告的储蓄账户中扣款6850元用于冲销上述信用卡账目。
当原告于2012年7月5日刑满释放后,袁某立即与银行的客服热线电话取得联系,说明未能按时还款的原因且应被告的要求向被告提供了由司法机关出具的原告入狱证明,请求被告考虑到原告不是主观方面故意拖欠还款、而是因外界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导致的上述信用卡逾期还款利息及滞纳金,归还被告从原告储蓄账户中多扣原告的资金1800.75元并撤销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原告名下上述信用卡的不良信用记录,但被告不予同意。
罗湖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银行深圳市分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原告袁某名下与被告发行信用卡相关联的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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