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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个人征信系统存争议 专家表示待完善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小编:朱岳 2012/11/13

  新版个人征信系统存争议 专家表示欠完善

  本月5日央行征信中心对外公布了国内新版个人征信系统正式上线,此次新版个人征信系统推出对于一直以来在国内备受争议的信用逾期信息“永久制”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改善。虽然如此,相较国外发达的信用评级机制,我爱卡网CEO、信用专家涂志云博士仍然表示新版征信系统尚待完善。

  11月5日央行征信中心对外公布,于2012年8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的个人征信系统的新版信用报告(2011版信用报告)中,已将消费者逾期信息的展示期限,由“没有规定具体期限”改为“5年期限”的设定。

  征信中心对记者表示,此举是参考了《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征信机构对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超过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同时,信用报告中的逾期信息应当设定一定的生命周期,而不是“永久展示在信用报告中”,也是国际惯例。

  我爱卡网CEO、信用专家涂志云博士对此表示,“个人征信系统对国家来说是有战略意义的,因而非常关键。但是,参照国外的经验来看,我国的征信系统还处于初步阶段,由于有关部门对征信系统和信用体系都还没有完全理解透,使得其战略意义还没有凸显。”涂志云同时强调,“但是央行正在一步步地推进相关的服务。”

  涂志云还认为,5年仅是针对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不包括轻微如逾期30天、60天偿还贷款一类的行为。

  对于央行宣布将2009年10月份之前的不良记录全部删去一事,涂志云向记者介绍,由于系统建立早期,可能数据的质量和采集的方式还比较混乱,在逾期还款等征信记录方面存在着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所以央行据此对用户记录进行刷新,这是个好事情。

  “在美国,诸如破产、被催收等法院判决,以及犯罪等严重的违法行为方面的记录,被称为公共记录,个人征信系统里会保留7年。”涂志云说,“而对于逾期还款的行为,根据逾期程度的不同,系统记录的保留期限也是不一样的,如逾期30天、60天偿还银行贷款等短暂逾期行为,只有两年的记录,而逾期90天以上则易被视为恶性逾期,该不良记录则要保存5年以上。同时,越近发生的逾期还款行为,记录显示越为严重。这样的规定很值得中国参考。”

  征信系统面临法律争议

  央行征信中心网站上只显示了三部公开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过,从央行网站日前发布央行副行长杜金富的署名文章可知,《征信管理条例》有望在今年正式出台。

  对此,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韩平律师认为,《征信管理条例》若是央行发布的,它就属于部门规章类的指导性办法,未必带有法律强制性,且在各个地方执行上都会有差异。

  而关于公民的不良信用记录保留5年这一规定,韩平律师说:“5年是对于不良信用行为的一个惩罚期,是比较合理的。”

  另外,记者还了解到,目前呈现在公众面前的个人征信系统实际上只是一个简版。在这个公开的简版个人征信系统中,显示的只是一些简单的个人信息,而且最近还将用户住址、工作单位、社会保险等信息也隐蔽了。但是,一些银行或央行内部专业的机构则能看到另一个更为全面的个人征信系统版本,在这个版本中,用户的各项资料更为详细。

  对此,我爱卡网CEO、信用专家涂志云博士表示:“在美国征信系统里面,银行、机构和个人看到的数据是完全一样的,因为数据毕竟来源于消费者。现在中国银行看到的是一个完整版本,消费者看到的则是简版版本,这种不对称我觉得不应该,至少对消费者来说不公平。”

  韩平律师对此认为:“从法律上来说,不论消费者,还是当事人,他能看什么东西,不能看什么东西,都应该有法律规定或细则进行明确。换句话说,哪些数据仅属于征信系统或者银行系统,哪些数据属于信息公开类,哪些属于部分公开类,哪些是绝对不允许公开的,都应有法律依据。”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洪增律师则提出三点意见:“第一,明确不良信用报告的期限有利于对当事人的保护,不能"一日错而百年黑";第二,征信系统是社会诚信体系考评中心,应向社会开放,使得公民持合法身份证均可查询,不能只为金融机构服务;第三,征信不能仅限于金融履约诚信录入,应将社会履约诚信也纳入其中,如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对经济合同的履行,前者强制录入,后者以申请录入。”

  薛洪增律师还提出:“对生效判决不履行的事项,依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无条件录入。对社会合同不履行录入,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而备案,再依据相关证据而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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