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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建议:银行勿滥发信用卡

来源:昆明日报 小编:笔帽一转 2012/07/15

  检察院建议:银行勿滥发信用卡

  赵某协助银行工作人员私刻公章违规办理40多张信用卡,昨日获悉,西山区检察院以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批捕赵某。针对此案中暴露出信用卡的管理漏洞,检察院向银行发出检察建议:不能盲目追求“市场份额”,滥发信用卡。

  赵某是美容产品销售人员,为帮银行工作人员张某完成信用卡办理任务,以更好地推销美容产品,赵某动员同事办理信用卡。在办卡过程中,赵某为少走程序,找了个私刻公章的人,以80元的价格私刻了“云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印章。“张某那边准备了办卡人的工资证明及申办信用卡的申请资料等,在工资证明上盖上虚假的印章,就这样,我们互相配合很快就办了40多张信用卡。”赵某称,他们以假单位证明、假工资证明,在仅有办卡人身份证号的情况下,由赵某代签申请材料,银行就核发了信用卡。

  后来,银行发现这批信用卡资料有问题,向公安机关报警。赵某私刻公章的行为很快败露,检察院以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依法批准逮捕他。办案检察官称:“虽然赵某将办理的40余张信用卡归还了实际持卡人,这40多个持卡人也没有‘恶意透支’的行为,但银行营销人员违规代办信用卡的行为,危害了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可能导致恶意透支、非法套现等犯罪行为的产生,对信用卡资金管理造成一定的风险。”

  根据2011年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申请人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并确认申请人拥有固定工作、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第四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根据总体风险管理要求确定信用卡申请材料的必填(选)要素,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漏填(选)必填信息或必选选项、他人代办(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主卡持卡人代办附属卡除外)、他人代签名、申请材料未签名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在办案中,检察官发现,一些银行为追求“市场份额”,在办理信用卡时存在疏于审查的漏洞。大多数情况下,办卡人只要报个身份证号,就可以顺利办到信用卡。为维护信用卡办理和使用环境的健康有序发展,检察院日前向涉案银行发出《检察建议书》,从法律程序上监督建议银行在办理信用卡申领、核发过程中,不能盲目追求“市场份额”,滥发信用卡,必须采取有效手段严格审查,切实加强对申请人职业、住所等身份信息的登记、收集,拒绝不具备办卡条件的申请人,从源头上消除和减少信用卡透支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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