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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透支信用卡一万多无力偿还

来源:光明网 小编:鸭鸭 2012/07/11

  近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

  被告人郑某于2009年1月9日在工商银行德州平原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个人牡丹信用卡。自2010年7月6日至2011年3月26日,被告人郑某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该信用卡透支银行本金15899.68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至今尚未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人郑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为打击金融犯罪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遂作出以上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何为“恶意透支数额较大”

  据平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张玉霞庭长介绍,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而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关规定,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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