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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拾得信用卡不归还 冒领现金终获刑

来源:法制生活 小编:鸭鸭 2012/07/06

  路上拾得他人的东西,按理应该归还失主。黔西县的夏某某拾到别人的物品后,却伙同其姐夫罗某取走他人信用卡的现金。近日,黔西县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夏某某、罗某有期徒刑三年、一年,并处以罚金。

  2012年1月1日,夏某某的父亲在路上拾得一个钱包,发现钱包内有身份证、信用卡片等物,回家后将钱包交给儿子夏某某。次日中午,夏某某与其姐夫共谋后,到黔西县工商银行,冒用失主的信用卡、身份证修改信用卡信息后,取走失主卡内现金25350元。夏某某分900元给罗某,其余款项占为已有。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赃款追回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从银行取走现金253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共同犯罪中,夏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加之诈骗所得款项已追回发还给失主,未造成实际损失,可对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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