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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他人遗忘卡中取现一万元构成诈骗罪

来源:梅州日报 小编:鸭鸭 2012/07/02

  男子罗某从别人遗忘在ATM 机里的银行卡上分四次先后取了10000元现金,并将该款用于给老父治病,一个星期后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而此时的罗某尚不知已经触犯了刑律。

  2011年11月28日11时许,罗某到兴宁市宁新街道办事处一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银行卡开户的相关手续。办理好银行卡后,罗某拿着新办理的银行卡准备在柜员机上查询时,发现柜员机内插有一张银行卡,而这张银行卡是之前林某取款时遗忘在柜员机的。罗某见四周无人,便上前查询该卡的余额,发现卡内余额有10000多元,便将卡内的10000元人民币分四次取出占为己有。后罗某将该款用于给其父治病。失主林某返回后发现卡内存款不翼而飞,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11年12月6日,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后,被告人罗某的家属积极退还赃款10000元给受害人林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罗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考虑到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其亲属已积极退还赃款给受害人,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遂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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