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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罚息?还不完的信用卡

来源:恒都法律研究院 小编:woaika 2017/05/19

  日前,一则《今日说法》主持人起诉建行,全额罚息被指为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新闻引起众人关注。2016年3月,央视主持人李晓东使用建行龙卡信用卡消费一万八千余元,还款期过后仍有69元未还清,然而仅十天过后,李晓东发现仅69元的零头竟产生了300余元的利息。后经多次与建行客服联系,李晓东方知,建行信用卡逾期利息的计算是以当月全部账单为基础的,而不是以尚未还清的部分计算利息。

  李晓东认为该计息方式明显不公,相关条款应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并请求建行返还其收取的300余元利息。笔者心中产生一个大大的问号:信用卡逾期未还利息到底该如何计算,李晓东的主张会获得法院支持么?

  一、信用卡罚息方式有哪些?

  银行为持卡人提供信用额度发放消费贷款而收取透支利息是信用卡业务利润的主要来源。目前我国信用卡的计息方式有全额罚息、余额计息和容差罚息三种。

  全额罚息是指如持卡人未能在约定还款日全额还款,则不能享受银行的免息还款期待遇,对全部透支额从记账日起开始计罚息。

  余额计息,又称未偿还部分计息,是指计算持卡人在还款日之前未清偿部分贷款的利息,已经清偿的部分可享受免息。

  容差罚息是指持卡人不能全额还款时,小于或者等于一定金额的欠款视为全额还款。容差罚息在性质上仍是全额罚息,只是银行对全额罚息规则的细微妥协。

  我国《商业银行法》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并未对信用卡的计息技术作出明确规定,最终选择权还是在发卡行手中。

  二、全额罚息条款效力如何?

  目前学界和实务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逾期未还,全额罚息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持卡人不受该条款约束;二是全额罚息条款是有效条款,对持卡人具有约束力。

  (一)全额罚息约定无效论

  主张该观点的学者和实务人员认为,银行通过信用卡全额罚息的收入来弥补持卡人不能按时还款给银行增加的成本,然而银行对于该风险的产生也要负一定的责任,银行却单方面通过提前拟定好的全额罚息规则将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转嫁给持卡人,违反了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1]并且已经偿还的欠款仍实行复利计息,实质上是加重消费者责任。从这个角度看,全额罚息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其次,也有学者认为,持卡人在使用银行信用卡时,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形成了实际的借贷关系,银行负责提供信用贷款,用户负责还本付息。在持卡人未全部清偿贷款时,属于部分违约,持卡人应当只针对违约部分承担违约责任。

  (二)全额罚息约定有效论

  主张该观点的学界和实务工作人员的主要理由是,全额罚息是国际惯例,是银行业防范信用卡风险,减少和遏制恶意透支和套现的一种手段,并且罚息标准未超出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

  其次,全额罚息规定属于合同内容,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合约,银行并没有强迫用户必须选择其提供的服务,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约,受合同约束。

  同时,笔者也通过无讼案例检索到以下有关信用卡全额罚息的案例:

  法院案号

  诉讼主体

  法院认定

  (2014)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3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健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1.信用卡申请表中明确要求申请人都要阅看领用协议全部内容并自愿签署依约履行,持卡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在上述文件上签字的法律效果应知晓。

  2.即使如持卡人称未阅读协议、说明,这也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领用协议对其所产生的法律效力。

  (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健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系争领用合约虽系格式条款,但其中被上诉人依照相关管理规定收取利息的约定属商事行为中正常的收取对价及违约责任约定,并不存在加重持卡人责任、排除持卡人权利的情形,亦不具备其他法定无效情节,且持卡人在签署系争领用合约后,持续使用信用卡期间对此亦未提出异议,故持卡人关于该领用合约部分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2009)一中民终字第65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艾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主体合格,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上述约定符合银行业的行业惯例,不构成加重持卡人的责任。被上诉人依照上述约定向上诉人收取透支利息依法有据。

  表1:在先判决情况表格

  从以上在先判决可知,法院通常不支持持卡人的主张,认为信用卡申领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签署而生效的,持卡人即使没有阅读协议,也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能当作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且,持卡人还存在着举证难的问题,总之,诉讼之路并不好走。

  笔者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我们再去申办信用卡时,一定要多花几分钟,好好研究与自身利益有关的条款,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金钱损失。

  [1]《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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