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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办信用卡骗取保证金

来源:央广网 小编:qgl 2016/01/19

  2013年7月初,谢陶然(女,1989年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得知戴某想办理大额信用卡的信息后,便对戴某称其能为戴某办理额度为100万元的工商银行信用卡,但需交6200元的保证金。

 

  同年7月11日,戴某将保证金人民币6200元交给谢陶然。不久后,谢陶然又以戴某有银行不良记录需要删除为由,先后二次收取戴某的人民币8500元。在戴某的不断催促下,谢陶然对戴某谎称,在海口办不了信用卡,需转到定安县工商银行办理,并让人假扮定安县工商银行行长的妻子与戴某见面,以给行长送礼为由,先后两次骗取戴某的人民币6000元。谢陶然收取戴某的人民币20700元后,一直未能为戴某办理大额银行信用卡。

  2013年7月,谢陶然通过戴某认识了尹某,在得知尹某想办理大额信用卡的信息后,便称能为尹某办理大额的工商银行信用卡,但需交纳6200元的保证金,并称如果按期还款就可以退还6200元的保证金。尹某表示让谢陶然帮忙办理,并将人民币6200元交给谢陶然。过后不久,尹某不想办理该银行卡了,便找谢陶然要求退钱,但谢陶然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尹某发觉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4年4月份,谢陶然、李月兰(女,1992年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共谋利用办理高额信用卡的办法诈骗他人钱财,并开始寻找作案目标。

  得知刘某想办理大额信用卡的信息后,谢陶然化名李雅婷,向刘某谎称其认识工商银行高管,只要填写申请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交人民币2100元的手续费就能够办理20万至50万额度的工商银行信用卡

  。2014年6月初至8月,刘某陆续介绍了21名朋友给谢陶然、李月兰,委托谢陶然、李月兰办理21张工商银行信用卡。之后,李月兰到银行取回办卡表格,并指导办卡人填写办卡申请表。在此期间,刘某按谢陶然的要求,先后将办卡的手续费共计人民币44100元交给谢陶然和李月兰。谢陶然和李月兰收到钱后,并未为刘某等人办理信用卡。

  2014年8月6日,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陶然、李月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谢陶然参与诈骗他人人民币71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月兰参与诈骗他人人民币441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谢陶然积极参与诈骗活动,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作用。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谢陶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月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宣判后,谢陶然、李月兰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一致。另查明,二审审理期间,谢陶然的亲属向被害人刘某退款2000元、向被害人戴某退款3000元,刘某、戴某表示对谢陶然谅解。

  海口中院认为,上诉人谢陶然、李月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骗取被害人戴某、尹某钱财的犯罪行为中,上诉人谢陶然向被害人谎称能够办理高额信用卡,但需交办卡保证金,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又指使他人冒充银行行长的妻子,起主要作用。在骗取被害人刘某等人钱财的犯罪行为中,上诉人谢陶然、李月兰共同商议、物色人选并分工负责,具体实施向被害人提供办卡申请表、收取办卡手续费、向被害人谎称信用卡在办理过程中等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

  但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谢陶然的亲属代谢陶然主动向大部分被害人退还部分款项,取得该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对上诉人李月兰的量刑适当,应予维持;对上诉人谢陶然的量刑,根据其悔罪的程度,予以调整。

  最终,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月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改判上诉人谢陶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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